4月1日,十堰丹江口市发布关于《丹江口城区重中型货运车辆和机动三轮车限行禁行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进一步改善丹江口城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该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调整限行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货车限行区域:
沿江大道-电站路-大坝一路-环城南路-迎宾桥路-港口路-沿江大道;武当大道-汉江大道-北京路等9条道路所围区域内所有道路(含上述9条道路)。以上区域所有重、中型货运车辆每天6:00-23:00禁止在限行区内通行。
二、国Ⅳ(我国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以下排放标准重、中型货车禁行区域:
丹江大道(车站路交叉口至大坝二路交叉口)-大坝二路(丹江大道路口至环城路路口)-环城路(大坝二路路口至均州一路路口)-均州一路(环城路路口至沙陀营路路口)-沙陀营路(均州一路路口至车站路路口)-车站路(沙陀营路路口至丹江大道路口)等道路路段所围区域内所有道路路段(含上述道路路段)。以上区域全天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中型货车通行。
三、机动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限行区域:
沿江大道-电站路-大坝一路-环城南路-迎宾桥路-港口路-沿江大道;武当大道-汉江大道-北京路等9条道路所围区域内所有道路(含上述9条道路)。以上区域所有机动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车辆每天6:00-23:00禁止在限行区内通行。
四、便民服务绿色通道:
因建筑施工、物流配送、物资运输等确需在限行禁行区域内通行的货运车辆,需达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或国Ⅲ、国Ⅳ排放车辆通过深度治理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和确需通行的机动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凭纸质通行证按指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车辆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凡违反上述限行禁行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