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5号
本院在执行洪小燕、王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小燕、王国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国清,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街道办事处白浪中路

被执行人:洪小燕,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箭流铺村11组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
执行案号:(2020)鄂0322执381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22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洪小燕、王国清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6号
本院在执行张正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正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正金,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王家坪村3组
执行标的:借款24450元、案件受理费205.5元
执行案号:(2019)鄂0322执17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2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正金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71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7号
本院在执行张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黄陂大道
执行标的:劳务费26240元,案件受理费456元
执行案号:(2025)鄂0322执1543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民终1365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志刚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8号
本院在执行赵晓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晓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晓雪,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两府路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2元
执行案号:(2023)鄂0322执944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22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晓雪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编辑:陈琦